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服務接受方)與電力服務交易公司簽訂《電力市場化交易業(yè)務委托合同》,委托電力交易公司代理我公司參與云南省電力市場化交易,合同約定:1、約定電價與成交電價價差(最高不超過0.03元/千瓦時)作為服務費用,即委托交易服務費=min[(當月約定價格—實際成交平均價格),0.03元/千瓦時]x交易結算電量;電力服務公司承擔全部(最高不超過0.03元/千瓦時)的價格偏差責任費用。
年終結算電力市場化交易相關費用時:我公司應付電力服務公司交易服務費為130萬元,但電力服務公司應付我公司價格高偏差責任費用225萬。電力服務公司支付的價格偏差責任費大于收取的委托服務費。
問:1、我公司作為服務接受方,取得的價格偏差責任費是否需要開具發(fā)票給電力服務公司?如若開票,適用增值稅哪條稅法、稅率是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您公司作為服務接受方,取得的價格偏差責任費是需要開具發(fā)票給電力服務公司,開具服務費的發(fā)票就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