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銷售額之和占總銷售額50%以上,才能適用加計扣抵減政策。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符合上述條件。如果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不符合 條件,但2019年全年收入80%上屬于符合條件的服務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增加稅加計扣除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
因此,貴公司2019年符合銷售額條件,那么2020年可以適應加計抵減政策,18年4月到19年3月不符合銷售額條件,那么2019年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