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公司給員工報銷的ACCA、CPA、和CFA等非學歷教育培訓非費和考試費是否需要代繳個稅,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因此,非學歷教育培訓和考試費屬于高技能人才培訓,可以在稅前列支,屬于職工教育經費的范圍,不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