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問題1:2019年9月補交1-8月的年金,此年金個人承擔部分能否在9月計算個稅時扣除?若不能,應當如何扣除?問題2:2019年補交2017年和2018年的年金,該年金個人承擔部分能否在2019年度補交的當月計算個稅時扣除?若不能,應當如何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居民個人綜合所得收入額中可以扣除的“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對于個人依照《企業(yè)年金辦法》《機關事業(yè)單位職業(yè)年金辦法》繳付的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可以在綜合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時,在收入額中可以全額扣除。
因此,綜合所得有匯算清繳,那么個人在9月補交的本年年金,可以在9月計算個稅時扣除,也可以在年底匯算清繳時扣除。
補交17年和18年的年金,原則上應當追溯調整相應年底的個稅申報,不能在2019年計算個稅時扣除,具體的操作建議您咨詢當地稅務機關,以當地稅務機關的要求為準。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