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屬于道路運輸物流企業,是A公司(既我公司的母公司)全資投資設立的子公司,A公司屬于商業零售企業,而我公司使用的倉儲設施用地也系從A公司承租來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第一點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請問我公司承租的A公司的倉儲設施用地,A公司在申報土地使用稅時能否按照以上規定,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謝謝答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A公司在申報土地使用稅時能按照以上規定,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