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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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7〕198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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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一些地區和單位來文、來電請示,要求對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執行的要盡快糾正。派發紅股的股份制企業作為支付所得的單位應按照稅法規定履行扣繳義務。
請問這條政策是否還有效。如有效:1、公司股改時,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入資本公積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2、資本公積在轉增股本時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文件規定,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視同分配給股東,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文件有效。只有以股票溢價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情況轉增股本,視同分配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