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合伙企業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中獲得增發的股票,股票限售期間,取得的股利、紅利是否需要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適用的稅率及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12]85號
四、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因此 ,合伙企業取得的限售股股利、紅利最終由合伙企業的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投資者為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按財稅【2012】85號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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