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第六條(一)修改為:“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投資者的社會保險費允許扣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所以,合伙企業負擔的投資者的,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由于合伙企業每月支付給合伙人的工資不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交的五險一金也不存在在每月工資中抵扣問題。
由于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預繳個人所得稅時不進行納稅調整,所以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交的五險一金在個人所得稅預繳時不能在稅前扣除,而應在應在合伙企業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填列在“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B表)”的第41行:“七、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