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生活服務業企業執行進項稅加計扣除,以及免征增值稅政策,獲得的收益已全部計入“其他收益”科目。
請問專家,以上收益是否屬于財政補貼免征企業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財稅【2009】8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ㄒ唬┢髽I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規定:
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借: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額)
貸:其他收益 — 其他
因此 ,加計扣除和免征增值稅計入“其他收益”科目。
根據以上87號文件的規定,此其他收益不符合免企業所得稅的條件,不免企業所得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