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有企業及政府部門,有扶貧下鄉業務,單位長年派人駐扎,一個工作周期是2到3年,項目完成后回原單位上班,現在在村上上班,每天給予90元的補助,相當于一個伙食補助,因原單位有食堂供餐,按考勤給予補助,請問,這個補助要并入個人所得稅計稅基數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