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經紀代理服務中的人力資源服務外包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一般納稅人: (1)選擇一般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扣除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為銷售額,適用稅率為6%。 (2)選擇簡易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扣除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為銷售額,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問題:受托代客戶發放的工資繳納的社保公積金,客戶也讓給開發票,能給開票嗎?開票稅率是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正確的開票方式有三種:
1.2.1、納稅人開具全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1.2.2、納稅人將代付代繳部分開具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差額開具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
1.2.3、納稅人使用稅控系統差額開票功能,開具差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同時,稅總函〔2016〕145號、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等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差額征稅時,“稅率”欄自動打印“***”。
必須強調的是,與免稅情況不同,此種情況下,雖然稅率欄內填寫的是“***”,但稅額欄內不再是“***”,而是有明確有金額與內容的。并且在備注欄內還必須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因此 ,稅法規定差額征稅并不是要求您差額開票,是差額征稅全額開具發票,請參考以開票規定,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