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我公司是總公司,有一個分公司,分公司獨立核算,分公司銷售汽車,收客戶款轉給總公司,總公司給客戶開機動車發票,公司以每臺2000元利潤給分公司,請問分公司給總公司開具哪種發票?
二、分公司企業所得稅獨立核算,不和總公司匯總核算,行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分公司給總公司開具銷售發票。
分公司如果獨立核算,但不是獨立法人,需要與總公司合并計算納稅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