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外地員工,簽了勞動合同,但是社保在外地交,公司在海南,這樣是否可行?如果可行,那公司承擔部分,是否可以找發票來抵扣?有沒有相關的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以下文件規定,這樣可行,公司承擔部分否可以用繳費單據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 財會〔2006〕18號:
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范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