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給員工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該費用怎么做賬務處理,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是否能抵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據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帳務處理如下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補充醫療保險)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意外保險)
2、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補充醫療保險)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意外保險)
貸:銀行存款
2、公司取得上述費用的專用發票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