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是中小學生的教育培訓機構,有幾個老師的工資特別高,月薪高達幾萬,因為個稅太高了,她們想成立一個咨詢培訓的個人工作室,以提供技術服務的形式輸出勞務,向培訓機構提供勞務發票(去稅局代開),以這種形式規避個人所得稅,是否合法合規,及我培訓機構拿勞務發票及勞務合同作帳,是否也合法合規,這種個人工作室開票的稅率是多少,還有個稅也是多少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勞務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都屬于綜合所得,稅率是一致的,不能達到避稅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