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單位是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利用鋼鐵企業放廢的資源進行發電,我們是技術提供方,和對方單位簽訂合同能源效益分享合同,所有廠房設備等都是我公司自建的,合同規定效益分享期為10年,效益分享期滿后所有資產都無償交付給鋼鐵企業,當時賬務處理根據會計準則解釋2號中,與BOT業務相關收入的確認。所有資產確認為無形資產,按合同期限攤銷,因我們只經營10年,所以廠房也按10年攤銷,請問我們這樣處理對嗎,稅法要求按20年攤銷,但所有資產10年后就無償交付鋼鐵企業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貴公司帳務處理可以按10年進行攤銷,但是因為稅法規定的攤銷期最低不能少于20年,所以年末匯算清繳是需要做納稅調增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