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一下總公司及分公司,分公司是非獨立核算的,那開出的發票,各自開票,可以嘛,還有費用報銷呢,分公司開分公司的抬頭可以嗎,是一定要分清總公司的費用及分公司的費用嘛,分公司的費用能在總部核算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根據以上支付寶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以外的可以分別開票。
非獨立核算的,不具有開具發票的資歷。既然是非獨立核算,也就是分公司不是會計主體,他們的支出都是要到總公司報銷,那會計主體是總公司,所以發票抬頭只能寫總公司。
相對于單獨核算、獨立核算而言是統一核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所以總公司和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為同一個縣區局管轄,非獨立核算分公司的費用票、銷售收入票抬頭應寫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