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與一銀行簽訂應收賬款轉讓協(xié)議,即我司應收賬款按一定價格轉讓給銀行,我方收取一定的轉讓款。受讓人在轉讓期間享受應收款全部權利,待回購條件成熟后我司再進行回購。請問老師對于這種協(xié)議是否征收印花稅?如果征收按照什么稅目征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jù);
(三)營業(yè)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因此,您所說的協(xié)議不屬于以上列舉的應稅憑證,故不用繳納印花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