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A是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員工B為了一套房產能成交,答應客人C,如果該房產成交后將自己銷售這套房所得的10000元年終獎中讓利5000元給客人C。這個讓利只是員工B與客人C之間的事情,公司A不承擔。但員工B的年終獎要年底才能發放,所以跟公司A簽署一份承諾書,讓公司A先支付5000元讓利給客人C,待年底再從員工B的年終獎中扣除5000元。該房產順利成交,公司A通過公戶轉賬將5000元讓利款支付給客人C。年終發年終獎時,公司A根據根據應發給員工B10000元年終獎計算應繳納個稅300元,并完成繳納。最終給員工B實際發放的年終獎金額為:10000元-300元-5000元=4700元。
請問,以上操作是否合規?稅款申報繳納是否合規?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公司與客戶C是按讓利后繳納的相關稅費,還是按讓利前,從您的描述來看,應按讓利前確認收入并繳納相關稅款。
貴公司支付給客戶C的5000元,實質應為員工B的個人借款,計入其他應收款中。
貴公司按10000元計算B的個人所得稅正確。
如您公司是按以上申報并繳納了稅款,則處理是合規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