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投資了兩個公司A和B,A公司又投資了C公司,現我公司要把一部分資產劃轉到B公司,然后A公司把B公司的股權轉移給C公司,這其中設計哪些稅,是否都可以減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因此,1.貴公司的資產劃轉如符合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則不能繳納,否則根據增值稅的規定,需要繳納增值稅。
2.資產劃轉所有權發生轉移,根據國稅函(2008)828的規定,需要繳納所得稅,但是如果您公司的資產劃轉符合財稅(2014)109號規定的條件,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請您參考文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符合條件。
股權轉讓需要就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股權轉讓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