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為了趕工期,聘請了幾位臨時工,月工資3500—4500左右,上個月給他們發工資的時候沒有扣除個稅,有位會計說我們做法不對,她說臨時工只要工資超過800元,就要幫他們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們是要幫他們繳納個稅嗎?為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工資性支出做出了這樣的規定:企業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這里提到“受雇員工”的勞動報酬也應作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受雇員工”是指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雇傭關系。
“雇傭關系”則是指受雇人利用雇傭人提供的條件,在雇傭人的指導下,以自身的技能傭人提供勞動,并由雇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雇傭法律關系是雇傭人與雇工之間依口頭或書面的雇傭合同而形成的法律關系,不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為前提雇傭關系。因此臨時工工資應做為工資薪金進行個稅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