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業務情況如下:
1、境內游戲發行公司
2、從境內游戲研發企業取得獨代或聯運游戲產品
3、在境外通過Google、Facebook、Apple等大媒體獲取游戲用戶的充值收入(境內公司通過公司外幣賬戶匯應付款給媒體公司,獲取收入后媒體公司定期結算給境內公司)
請問:
1、是否免征增值稅?法律依據?
2、向境外媒體所支付應付款是否需代扣繳企業所得稅?法律依據?
3、向境外媒體所支付應付款是否會被認定為廣告費?法律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第六條。
第六條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2016]36號附件4: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所以您公司對外支付應付款被認定為廣告費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