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江門市企業。19年度個稅匯繳時,個別員工的公積金27522元繳納,是按時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的最高限額來繳納的,但電子稅務局系統顯示異常。稅局管理員反饋公積金2019年度最高可抵扣限額是25700元。請問兩個不同機構最高限額可以不一致嗎?是否有政策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