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轉讓土地使用權涉及的稅種,如何合理避稅參考?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所得稅。稅收籌劃問題按俱樂部規定不在網上作答,如有需求請與當地俱樂部聯系,謝謝合作。
一、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二、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138號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
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稅率萬分之五。
四、企業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第二條規定,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