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是礦山企業,政府補助的專項資金,我公司計入到其他收益(總額法核算),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該部分資金是否可以調減,若補助的專項資金的項目,形成固定資產的,所補助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是否需要調增,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符合以下文件規定的條件的政府專項補助資金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不繳納所得稅,若補助的專項資金的項目,形成固定資產的,所補助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不能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成文日期:2011-9-7 字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