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有些設備停用,按照會計準則,繼續計提折舊,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務事務所提出該項折舊不得稅前扣除,請問停用設備折舊能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有何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停止使用”應理解為“終止使用”。首先,若為“中止使用”,停用時間如何確定,是停用一個月以上,還是停用三個月以上。若從嚴格意義上講,停用一天也是“停止使用”;其次,若停用就不再計算折舊,將導致稅收上的折舊期不連貫,納稅調整過于頻繁;最后,“停止使用”應理解為會計上的“減少”,不宜人為制造稅會差異。因此,暫時性停用固定資產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季節性停產、政府責令非永久性停產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因此,停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計算折舊,會計上計提的折舊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