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當地區政府獎勵給企業負責人的獎勵,按照什么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按照這一規定,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獎金,才能免征個人所得稅:一是必須是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獎金;二是免稅獎金的范圍必須在“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之內。除此之外的各類獎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適用稅目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個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的征稅范圍。所謂“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因此,政府給予個人的獎勵,屬于“偶然所得”,應當按照給予獎勵全額20%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93號)規定:“個人因在各行各業做出突出貢獻而從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一次性獎勵收入,不論其獎金來源于何處,均不屬于稅法所規定的免稅范疇,應按‘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可見,對于個人獲得的縣級人民政府的獎勵收入應當“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