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在2017年原平農(nóng)商行改制時以自然人股東入股,現(xiàn)已取得分紅款,請問我取得分紅適用差別化個稅政策嗎,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guān)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為促進資本市場發(fā)展,經(jīng)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相當于10%。
此次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按持股期限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主要內(nèi)容是: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nèi)(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對于您從農(nóng)商行改制時以自然人股東入股是否適用以上政策請咨詢當?shù)囟悇諜C關(guā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