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用自有資金進行國債逆回購產生的收益,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益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貴司如為證券投資基金或屬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的情形,則適用上述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