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是一個企業集團總部,我們與下屬公司和上級公司之間均有借款和資金往來款。
1.如果這些借款和資金往來款要按照2019年20號文免增值稅,是不是要雙方簽訂免息的借款合同,
2。還有一部分是我們日常代墊的一些往來款,是不是也需要簽訂免息的借款合同,否則是不是會有涉稅風險。
3.如果簽訂了免息合同,在會計上這些借款和往來款都要計入往來款是吧,不能計入借款,并且不能計提財務費用利息收入和支出是吧,
4.如果我們雙方簽訂了計息的借款合同,而且雙方計提了利息收入和支出,那樣的話是不是就不可以享受2019年20號文
5.如果要享受2019年20號文,是不是雙方要到工商年報內的集團內信息把這幾家信息都填報公示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借款及往來款項雙方都應簽訂免息借款合同。
2、財稅〔2019〕20號是針對增值稅的規定,所得稅應視同銷售繳納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20號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3、如果雙方簽訂了計息的借款合同,而且雙方計提了利息收入和支出,就不可以享受2019年20號文的稅收優惠政策了。
4、是否需要公式,應以當地工商部門的規定為準,建議咨詢一下當地工商部門。謝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