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成立為認繳出資,發生的利息費用是否稅前不能扣除,投資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已足額繳納資本金,是否不受影響?公司法規定資本金出資期限是多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據國稅函[2009]312號 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果按期已繳納注冊金原是可以扣除的。2、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由股東自己約定,法律不做限制。也就是說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注冊資本金額的多少以及注冊資本認繳的期限都是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就可以,股東依據章程規定時間自行繳納即可。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