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稅函(2009)312號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的利息,如何理解?公司法規定2年,章程如果約定的也是2年,那2年之內的利息是否可以全額扣除?在規定期限內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因此,按以上文件規定,未足額繳納資本金的期間,此期間借款利息是不能全額扣除的,要按以上比例來計算扣除。請參考以上文件,如還有疑問請再交提出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