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繼續老師回答的內容提問,如果合作社收購非社員的同樣是免稅農產品,這部分免稅農產品的銷售也免增值稅和所得稅嗎 ?好像有個所得稅86號文,講了農產品具體如何免稅的,老師可以幫忙查找一下具體的農產品免稅的文件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規定,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從2008年7月1日起,其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則進一步明確了減免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包括:
1.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因此,合作社收購非社員的免稅農產品再銷售是不享受免增值稅和所得稅政策的。請參考以上文件,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