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業務描述
乙為甲的全資子公司,乙方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乙借甲方的自然人股東8000萬元用于經營,乙方虧損巨大,現乙方準備通過股東會決議決定結業。由于乙方無力歸還甲方自然人股東的借款,擬定兩套方案:
1)擬先由母公司借8000萬元給子公司,子公司歸還8000萬元給甲方的自然人股東,然后乙方進行結業清算、注銷。
2)擬先由甲方向乙方增資8000萬元,增資款用于歸還甲方自然人股東的借款,然后乙方進行結業清算、注銷。
2、問題請教
1)上述兩種方式,從稅務的角度來思考,哪種方式更好?
2)上述兩種方式,從工商的角度來思考,哪種方式更好?
3)如果采納第一種方式,甲乙互為母子公司,甲借給乙方的8000萬元能否憑借乙方的注銷證明做壞賬損失?能否在后續5年內用來抵減甲方的經營盈利?
4)如果采用第二種方式,甲方收回投資的損失是否也是可以在后續5年用來抵減甲方的經營盈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公告
第六章 投資損失的確認
第三十九條 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第四十條 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第四十一條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二)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四)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五)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八)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二條 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1、兩種方式稅務方面沒有區別,只要符合以上文件規定的條件,損失都可以在稅前扣除。
2、第二種方式需要進行工商變更,還要就增加的注冊資金繳納印花稅。
請參考以上文件規定,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