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三包賠償費,受償方要開發票嗎?賠償方是否一定要有發票才能入銷售費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三包賠償費不屬于增值稅業務,不開具發票,賠償方可依據索賠費收款票據計入銷售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銷售方向購貨方支付“三包索賠費”應取得索賠費收款票據,但對從購貨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轉入“銷售費用”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