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司是一家新三板企業,年度分紅方案中一部分現金股利一部分股票股利,根據財政部國家稅總局證監會2019年78號公告,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差異化個稅政策,對于持股超過一年的個人股東免征個人所得稅。我的問題是:我司個人股東本次股利分配中的股票股利也應該免征個人所得稅(請老師回復)我司股東中的企業法人股東 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是否應當一并計入股息紅利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法人股東自行申報企業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個人股東取得的股利免征個人所得稅。2、如果符合條件法人股東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要符合三個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居民企業”(適用個稅的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即不包括對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進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