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注冊在北京的總機構,19年Q3時有一家跨地區的分公司稅務注銷了,但北京稅務局不允許修改三項因素導致我們只能分配而分公司無法入庫,實際上少繳稅了,匯繳時總機構填寫申報表時的已繳納稅金為季度預繳申報數,而非各分支機構的實繳數,也不能修正。那我們2019年多分配給已注銷分公司的稅額該如何再進行補繳?是否可以在2020年預繳的時候進行補繳?有相關的實操指導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貴公司這種情況不能直接在報表上進行修改,只能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修改補繳。建議直接與當地稅務機關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