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廣東省江門市一家企業。公司與一名員工協議解除了勞動合同,公司付給其補償金27萬,請問這27萬作為稅前補償金,是否需要我司為其代扣代繳個稅?或者其自行去稅局前臺申報?若企業或個人都無申報,會對企業或者個人造成影響嗎?年度個稅匯繳范疇是否不包含辭退補償的項目?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需要您公司為其代扣代繳個稅。
單位代扣不代繳個稅義務屬于偷稅行為,稅務部門對企業追繳稅款并處于50%-5倍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代扣不代繳個人所得稅的企業(代扣代繳義務人),應作為偷稅處理,稅務部門對企業追繳稅款并處于50%-5倍罰款。被扣繳人得知已扣未繳的,應要求扣繳人繳清稅款,或要求退回稅款自己申報繳納或向稅務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