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甲公司2020年3月銷售貨物給乙公司50萬元,乙公司通過銀行支付了貨款,而乙公司在2020年5月成立了跨省的分支機構(gòu)(以下稱為丙公司),并要求甲公司在2020年6月將2020年3月銷售給乙公司的50萬元貨物,作為乙公司銷售退回并開具紅字發(fā)票給乙公司,乙公司同時退回貨款,而后用藍字發(fā)票開給丙公司,丙公司再支付貨款。
請問按以上操作甲、乙、丙三公司是否涉嫌違規(guī)和被進行稅收處罰的隱患?
謝謝解答。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分支機構(gòu),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如果乙公司和丙公司屬于獨立核算單位,在處理流轉(zhuǎn)稅時應按照各自業(yè)務進行獨立處理。乙公司銷售退回并開具紅字發(fā)票給甲公司,乙公司同時退回貨款。之后應由丙公司與甲公司再重新簽訂一份銷售合同,然后由丙公司為甲公司開具藍色發(fā)票。這樣操作是合規(guī)的。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