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為退休后返聘員工每月發放的工資,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能否扣除起征點5000元?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退休人員養老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余的個人收入如返聘的勞務報酬、各種補貼、獎金等均應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因此同時符合以上四個條件,離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后返聘員工每月發放的工資,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扣除起征點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