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就是酒店在停業期間
1、升級改造
2、合作開發(改造)
3、出售
4、短時間內不會開業(2年以上)
以上幾點酒店固定資產是否要計提折舊?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雖沒有如此明確,但其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因此,1.會計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照常計提折舊,稅法上對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允許稅前扣除。
2.升級改造 的固定資產按凈值轉到在建工程中,待改造完畢,交付使用的次月開始計提折舊。
3.已經出售的固定資產不用計提折舊。
3.沒有開業,就是還沒有投入使用,因而也不用計提折舊。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