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以現金獎勵的形式,發放給集體或者下屬部門的,沒有分攤到個人的獎勵,由集體或下屬部門決定如開支獎勵,且如果用于集體活動與集體福利活動后未將相關票據交到公司,因未分到個人,企業未扣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依據獎勵文件入費用,請問此費用是否可以在稅前列支,企業還會面臨什么樣的稅收風險,對于此項行為是否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做為依據,請列式一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于您公司沒有分攤到個人的。用于集體活動與集體福利活動計入福利費。企業依據獎勵文件入費用,稅前是可以列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