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資產分立出來需要繳納哪些稅費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公司分立后還需要繳納稅款,例如: 企業分立活動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區分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分立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依據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企業分立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依據財稅[2009]59號的規定,如果分立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則可以使用特殊稅務處理: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企業分立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分立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3、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分立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4、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特殊稅務處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