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與B公司簽訂煤炭采購合同,約定采取\\\\\\\"二票制\\\\\\\"開具發(fā)票,采購貨款與B公司結算,月底A公司與B公司月底結算時,收到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寶雞車務段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請問老師,A公司能否將運費打給B公司,是否有稅務風險,是否要考慮三流一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不屬于價外收費,不并入銷售額,不需要計算銷項稅額:(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zhuǎn)交給購買方的。
對于不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運費,不屬于“代墊運費”。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屬于價外收費,需要并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且價外收費都屬于含稅銷售額,首先需要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后,再計算繳納增值稅。
A公司能將運費打給B公司。屬于代墊運費,不存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