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公司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300萬,評估作價1000萬。現準備用于對外投資。請問營改增后,是否要開具發票,按100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 對外投資的賬務處理分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營改增后,需要開具發票,按100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第十一條規定,有償,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進項稅額中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綜合上述規定,企業將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換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行為,屬于有償取得“其他經濟利益”,且被投資企業取得不動產包括接受投資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同樣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意味著投資企業以不動產投資應繳納增值稅,并可計算銷項稅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被投資企業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憑據,打通了增值稅“環環征收、層層抵扣”的鏈條,從而說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列入了增值稅“銷售不動產”稅目的征稅范圍。因此,營改增后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應按有償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行為征收增值稅。
對外投資的賬務處理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無形資產
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