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做推廣活動,購買巧克力贈送給參與活動路人,這屬于視同銷售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稅函〔2008〕828號《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ㄒ唬┯糜谑袌鐾茝V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因此 ,根據稅法的規定,您公司的推廣行為,增值稅和所得稅都需要視同銷售處理。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