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請問:甲公司由a、b、c三個自然人做股東,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為10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1000萬元。其中a占10%股份,b占50%股份、c占40%股份。現a要退出甲公司。能否把a占公司未分配利潤為1000萬元的10%即100萬元分給a,a按100萬元的20%繳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但b和c不分紅。然后a把占公司的10%的股份出資10萬元按平價轉讓給b和c。我想問的問題,公司分紅能否只分給a, b和c享有的分紅,暫時不分?b和c享有的分紅,暫時不分要不要繳交20%的紅利所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首先,分紅的比例沒有硬性規定,從0%-100%均可。董事會和股東會通過就行。其次,未分配利潤就是企業滾存下來可供分配的利潤。可以有兩個用途,第一分給股東,第二作為股東的再投入,投入公司擴大再生產。第一種就是分紅,把未分配利潤以現金方式分給股東了。第二種就是送紅股,把未分配利潤以送股本的形式送給股東(股東并未拿走現金而是增加持股數),實際上相當于轉變成股東在公司增加股本投資。再者,分紅的所得稅,個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扣代繳,稅率為20%。企業股東所獲得的分紅無需繳納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發展的前提下,凈利潤的20%以內的分紅比例,是可以被接受的。當然,對于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降低分紅比例或免收分紅,繼續增強企業的自我積累能力;對于需要逐步退出的領域,則可以提高分紅比例。
公司如何進行分紅是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公司分紅可以只分給a, b和c享有的分紅,暫時不分是可以的。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b和c享有的分紅,暫時不分不需要繳交20%的紅利所得。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