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現代服務業公司,2016年營改增,現欲出售2014年購入的二手車,是否可以按照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十四)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因此 ,貴公司應按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