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境內公司A 在臺灣有家控股子公司B 。為加強對B經營合規性的監管,A聘任 臺灣籍 某會計專業人士 陳女士 作為 B的監事(簽勞務服務協議,A委托陳女士對B經營合規進行監管),并定期從A公司境內賬戶 支付 勞務費 給 陳女士。履約期間,陳女士 沒有來大陸,A公司也不派員去臺灣,雙方通過電話、電郵等方式溝通。
問題及A公司財務自行分析如下,但A公司財務不確定是否正確,請老師幫忙分析,并希望給出文件依據:
1、臺籍陳女士取得勞務費收入,是否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A公司財務自行分析:勞務發生地在境外,因此,不屬于來源境內所得)
2、A公司是否需要扣繳其非居個稅?(A公司財務自行分析:不屬于來源于境內所得,因此,不扣繳個稅)
3、A公司是否要扣繳其增值稅? (A公司財務自行分析:勞務實際消費地在境內、勞務接收方在境內,因此,需要扣繳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2、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向境外個人支付勞務費屬于來自境內的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依據(財稅〔2016〕3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文件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主要指三個方面的行為:一是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二是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三是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但下列三種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不需要扣繳增值稅:一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二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三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依據該規定境外個人是不需要交納增值稅的。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