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企業是2016年成立,資本繳存約定2066年12月31起,截止到現在實收資本實交金額為0,現公司有商業承兌貼息費用,為是否可以正常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未足額出資前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而您描述的是商業承兌貼息,如是對外借款形成,是不能稅前扣除的。謝謝提問!